从去年底万豪旗下喜达屋集团5亿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到前不久德云社旗下多位艺人住址、行程等信息被网上泄露、传播及售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当使用、贩卖的风险大大升高。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过去的三年里,潘晓燕每年的提案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

  3月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业遂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

  把握好开发和保护平衡点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大数据的信息采集离不开个人,而个人信息却亟需保护。但过于严苛的保护又会给数据的收集、利用造成一定的障碍,导致企业在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不敢做”的境地。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数据的开发和保护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矛盾,但数据的开发和保护要注意把握好一个平衡点,数据的开发利用以及隐私保护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为进一步解释清楚,李正国引入了两个概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主体。信息主体是指产生个人信息并享有个人信息权利的自然人。信息处理主体是指信息主体以外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是用户产生的,但互联网公司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该信息进行了收集、再加工等处理,然后对其加以利用。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实际上也就是数据保护和开发的平衡点。”李正国说。

  在谈到如何处理数据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时,潘晓燕告诉记者:“算法、数据、信息是数字经济的三大要素,而数据和信息则是数字经济中最核心的资源。作为资源肯定要加以利用,但如何利用需要有规范,在规范中寻求保护,我认为这是法律应关注的核心和基础。”

  “针对数据开发和保护的关系,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李正国认为,在数据利用过程中,企业获得了收益,用户也获得了便利,二者实际上是双赢的。所以,在双赢的前提下,找到一个既有利于数据开发、又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点是可行的。原则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既不是开发性保护也不是保护性开发,而是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制度

  “数据权属的界定,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中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权属不明确,就会阻碍大数据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常常因为权属不明,顾虑违法违规,不敢放手施为,或是利益缺乏保障,投资意愿削弱。

  数据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权属问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现行法律没有进行清晰界定,但是肯定了它是有使用价值的,它是可以转化成一些财产价值的。”朱山分析说。

  既然有使用价值,也可以转化为财产,那么数据的所有权归谁?

  全国政协委员陈智敏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属于私有,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资产的属性。”

  李正国认为,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应享有个人信息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而作为信息处理主体的互联网公司,在获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处理、利用、披露个人信息。

  “有些数据是经过加工、清洗、整理后才具有使用价值,企业需要使用很多技术,也会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形成这些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对数据主张权利。但有时候,这些数据中又存在一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专有数据,其中的边界要划分清楚。”朱山说。

  李正国与朱山的观点不谋而合。今年,李正国在提案中建议: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制度,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再根据相应的信息等级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共享、转让予以规定。

  多边合作保护国际商业数据

  在互联网中,个人信息无国界流动,但法律保护却有国界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不仅要关注国内,也要关注国际。要考虑到与其他国家对接的问题。”李正国说。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许多公民也是国际互联网公司的用户,而这些公司并未在中国注册。这种情况下,如果海外公司泄露中国用户个人信息,如何司法救济?

  对此,李正国认为,我国民诉法第265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从我国民诉法角度看,不论是中国用户遭受海外互联网公司侵权,还是海外用户遭受中国互联网侵权,在未约定管辖和适用法律情况下,可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国法律。不过,涉外案件执行难是一个普遍问题。”李正国说,“针对涉外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通过开具巨额罚单方式约束境内外的信息处理主体。”

  潘晓燕则认为,我国需要与其他国家达成多边合作协议,相关立法要有这方面条款的设计与国际接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