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思宇(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文5编、59章、1242条,系统整合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和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将于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碎片化立法”到“系统化治理”、从“政策驱动”到“法治引领”的历史性跨越。它不仅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里程碑,更以七大制度创新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一、全球首创“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革命”

传统环境法长期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二元结构展开,本质上是“事后应对”。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章,将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宏观战略纳入法律体系,实现了三重突破。

理念突破:承认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可以在源头实现协同,超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折中思维,确立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法治路径。制度突破:系统整合《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为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废弃物循环利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国际突破:全球尚无任何国家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独立一编,这一创举将中国“双碳”承诺从政策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立法范本。

二、“适度法典化”破解“碎片化”:系统整合与灵活应变的中国智慧

我国生态环境立法长期面临“数量多、层级杂、冲突显”的困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构建“法典+单行法”双法源格局。一方面,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核心法律整体纳入,吸收百余件行政法规、千余件地方性法规的有效规则,形成统一的基础性规范;另一方面,对技术性强、变动较快的领域保留单行法空间,避免法典因频繁修改而丧失稳定性。

尤为重要的是,总则编通过“协同治理”条款打破水、气、土、固废等要素壁垒,将排污许可制度确立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企业只需“一证式”管理,监管效率大幅提升,真正实现了“一盘棋”治理格局。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法治化:从“要素保护”到“生命共同体”

法典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这一生态哲学命题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体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衍生出“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其中,“生态环境权益”首次在基本法层面被确认为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的新型法益,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提供了权利基础。

第三编“生态保护”覆盖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荒漠等全部生态系统类型,并专章规定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地理单元。法律责任编将“生态修复”作为与罚款、赔偿并列的独立责任形式,推动环境司法从“惩罚导向”转向“恢复导向”,改变了以往“以罚代修”的弊端。

四、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型:治理主动性的制度重构

法典大幅前移法律干预节点,建立了一套以“规划—分区—评价—许可”为主轴的源头预防体系。总则编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必须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将“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国家统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全国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单元,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在大气、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行环保绩效分级制度,绩效优的企业享受重污染天气不停产等激励,绩效差的企业面临更严格约束。这种“良币驱逐劣币”的机制,有效激发了企业主动治污的内生动力。

五、填补多项立法空白:回应新时代生态环境民生诉求

法典敏锐回应了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但上位法长期缺位的新型环境问题。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光污染(如户外广告屏、景观灯箱、玻璃幕墙反光)的防治要求,划定光环境控制区;对电磁辐射(基站、高压线等)的选址、防护距离、监测公开作出规定,填补了监管真空。

针对餐饮油烟、邻里噪声等“身边的环境问题”,法典在规划源头即要求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套专用烟道,商业与住宅混合建筑设置物理隔离和降噪设施。同时明确,对秸秆焚烧等传统管理难题,禁止“一刀切”式全面禁烧,应基于气象条件实行分时、分区精准管理。此外,单设“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一节,为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兴问题的治理提供了法律工具。

六、强化责任体系与执法刚性:实现“过罚相当”的制度平衡

法典在显著提升违法成本的同时,引入激励合规的柔性机制,体现刚柔并济。罚款上限大幅提高,放射性废气废液违法排放罚款上限提至200万元;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同时,将生态环境修复明确为独立的法律责任,法院可判决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复,逾期由第三方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另一方面,建立环境信用修复制度——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修复环境信用记录,提前移出“黑名单”。这给予守法意愿强的企业以“出路”,鼓励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约”。

七、贡献全球环境治理新方案:从“法律移植”到“法律输出”

我国早期环境立法曾大量借鉴西方经验,而《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中国开始为全球提供原创性的法治公共产品。法典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则。“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已被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文件多次引用。

相比德、法等国环境法典偏重污染防治或自然保护,中国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并列,形成“三位一体”的宏大结构,更契合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综合要求。法典中的“适度法典化”“分区管控”“绩效分级”“信用修复”等制度设计,已引起多国环境立法机构的关注和研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套可借鉴的法治路径。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的七大创新,不是孤立的技术性修补,而是一场从理念到制度、从末端到源头、从碎片到系统、从国内到国际的深刻法治革命。它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治理从“政策驱动”迈向“法治引领”,从“单打独斗”走向“系统集成”,从“追随者”转变为“引领者”。这部法典不仅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了法治基石,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一份饱含中国智慧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生态环境法典》必将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