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思宇/文(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将30多部生态环境单行法与上百件行政法规系统整合为逻辑统一、系统完备的体系,实现了生态环境治理从“单打独斗”到“系统集成”的质的提升,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

一、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纲,构建“大环保”治理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理念转化为法律原则,以“生命共同体”理念贯穿始终,彻底改变了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模式,转而采用系统性、整体性的治理思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以往的30多部单行法就像是一支支装备精良的“轻步兵”,各自都有很强的战斗力,但面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这一生命共同体,面对系统性、全局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我们需要一支诸兵种合成的“集团军”,需要更系统、更协调的战略战术。法典化正是用顶层设计把分散的单行法系统整合、提炼升华,使之成为逻辑严密、相互支撑的整体。

在责任体系方面,法典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将生态保护从“软任务”变为“硬指标”。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超过750亿元,支持城市更新、生态保护修复、污染治理、节能降碳等方面的673个项目,污染防治相关资金预算约528.42亿元,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约243.62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188亿元。财政资金保障的持续加力,与法典确立的法律刚性约束形成合力,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生态优先”的政绩观。

在系统治理方面,法典生态保护编专设条文,明确国家统筹考虑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法典摒弃单一要素的碎片化立法,将江河湖泊、荒漠与森林、草原、海洋并列,将江河湖泊从湿地生态系统中独立出来,将荒漠作为独立生态系统单列,实现从重点区域、单一要素保护向覆盖陆地、水域、海洋的全类型代表性生态系统保护跨越。同时,法典新增青藏高原等重要地理单元专项保护条款,针对高原特点加强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等的科学研究,明确“人兽冲突”防控措施,确立生态修复“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

在源头管控方面,法典总则编将“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纳入核心制度,明确规划编制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推动治理重心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在重大项目决策前必须依法审视生态合规性,有效降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代价。

二、制度创新引领治理转型,提升主动性与精细化水平

《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手段推动治理方式变革,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从粗放管理到精准施策的跨越。

一是督察制度法治化。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我国独创的重大制度创新,被正式纳入法典。法典共三条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第十七条明确督察实施主体,第二十八条明确制度定位、督察范围、督察结构,第二十九条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整改、追责问责,三条规定构建起环保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此前,督察制度的核心依据长期依赖党内法规或政策文件,此番“入典”实现了国家法律规范和党内法规的有机衔接,使督察制度获得明确的法定地位。

二是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强化监管权威。 法典第五十三条明确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权,职权范围涵盖“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这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体制的重大突破,有效破解了此前“看得见的管不着,管不着的看不见”的基层执法痛点。同时,法典统一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罚则,采取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按日计罚等措施,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确保监管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三是信用修复制度刚柔并济。 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这意味着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正式上升至法典层面,既体现了法律刚性约束,又兼顾了引导柔性,激励企业主动合规,推动企业从“被动环保”转向“主动环保”。

四是民生关切彰显治理温度。 法典直面群众“家门口”的生态环境难题。针对邻里间油烟、噪声“达标扰民”问题,新增从规划源头进行预防的规定;针对“人兽冲突”,明确紧急避险条款,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害可依法免责。法典还填补了多项立法空白,新增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门条款,明确光污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治的民生情怀与人文温度。

三、拓展生态文明内涵,法治护航绿色转型

《生态环境法典》突破“治污即环保”的狭义认知,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全球环境立法中尚属首创,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动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指出,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独立篇章,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变化举措从政策引导上升为刚性法律制度,聚焦循环经济、能源转型、废弃物利用等领域,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对新时代绿色低碳转型迫切需求的回应,也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了全新范式。

首先,“双碳”目标法治化。 法典确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刚性约束,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制度,推动全产业链低碳转型。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十五五”期间累计降低17%的目标。国家发改委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占全国电力总装机60.1%,发电增量首次超过全社会用电增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5.0%。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其次,循环经济法治保障。 法典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至电器电子、机动车、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领域,构建“责任倒逼—技术改进—价值回收”的良性循环。针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废弃物,法典强化循环利用责任,防范二次污染,引导产业绿色升级。2026年财政部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35亿元,从资金保障层面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再次,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全局。 法典将“绿色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倡导绿色消费与低碳生活。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新增长点,深入推进零碳园区和零碳工厂建设。法典要求领导干部统筹环保与经济,在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中践行生态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化。

“关键少数”需带头垂范,确保法典落地生根

《生态环境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肩负着推动法治落地的核心责任。

一要带头学法,深悟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学习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准确把握“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内在逻辑与法治要求,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法治实践。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教授指出,法典在二审稿中全面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三审稿进一步提出“四宜”原则(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引导生态修复回归科学规律。领导干部只有深刻理解这些法治原则,才能在决策中真正贯彻系统治理思维。

二要带头衔接,完善配套。 法典施行后,各地应系统梳理清理与法典冲突的地方规章,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法治统一。法典总则编已为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事项设定基本框架,各地需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方案。同时,自然资源部已明确将抓紧做好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为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核心职责提供系统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要带头用法,转化效能。 领导干部应善用规划环评、生态补偿、信用修复等法典赋予的制度工具破解治理难题,将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明确国家统筹考虑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领导干部在决策中应自觉运用这一系统思维,统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彰显了我国以最严密法治护航生态文明的坚定决心。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魂,以系统治理为纲,以制度创新为器,这部法典不仅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锚定了法治坐标,更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正如秦天宝教授所言,把“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创,这是将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智慧法治化,为其他国家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带来了新路径。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4.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91.4%,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超60%——这些治理成效证明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步伐。当法治之光照亮绿色发展之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必将加速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