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人情陷阱”蛀空社会信用根基 ——一名见证者与受害者的呼吁
2026-09-13 00:27:28 思宇时评 观点
金融/文
截至2026年9月11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处于失信状态中的被执行人已达871.39万人,全国累计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人次超过4200万。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网络越织越密,明面上的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另一种更隐蔽、更具破坏性的失信形态正在悄然蔓延:有人披着“亲友互助”“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外衣,以借款、投资为幌子,将身边人的信任当作“提款机”,钱款到手后肆意挥霍,面对催讨百般推诿甚至直接失联跑路。这类“杀熟式”失信行为不仅让受害者血本无归,更在一点点蛀空社会信任的根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笔者本人也是这类“杀熟式”失信的见证人和受害者。正因亲历其中,才更深知这种痛:受害者往往不是贪图高息,而是出于情义;不是没有警惕,而是不忍拒绝。等到发现对方虚构用途、挥霍钱款、拖延失联,才意识到自己交出的不只是金钱,更是多年积累的信任。而维权之难、举证之难、情面之难,常常让受害者陷入二次伤害。也正因如此,我更要以亲历者的身份呼吁:提高警惕,防止“杀熟式”诈骗;让失信者依法付出代价,让协助逃债者不能逃之夭夭,更不能让案件不了了之。
信任变“提款机”:被挥霍的善意与破碎的人情
近年来,以“亲友借贷”为掩护的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作案手法高度同质化:先用小额还款、高息承诺建立信任,再以各种紧急理由诱导受害者大额出借资金,钱款到手后要么投入赌博、高消费挥霍,要么拆东墙补西墙维持骗局,直到彻底无力偿还便直接失联。
2026年7月大庆高新区法院宣判的案件极具代表性:90后陈某因自身债务被强制执行、账户冻结,将目标对准了最信任自己的大学同学赵某,以“账户解封”“合伙周转”“调动工作”等虚假理由,在一年内骗取赵某钱款及黄金共计102.7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和还债。庭审中,辩护人主张其中4.72万元属于民事借贷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但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陈某账户已被冻结,其明知无履行能力仍虚构“账户有余额、能运作解封”的事实,骗取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而非正常借贷。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类似的悲剧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山东临沂陈某利用同窗情谊,3年间骗取大学舍友16万余元全部用于网络直播打赏;山西陵川一对夫妻编造“认识实权领导可办编制、落户”的谎言,骗取6组亲友300多万元,分别被判处十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安徽旌德江某利用一位年过六旬、患有二级多重残疾的老人的善良与信任,编造亲人去世、自身交通事故住院等“苦情剧本”,骗取老人毕生积蓄47万余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挥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上海崇明李某虚构父亲老房装修的理由,骗取朋友27万元贷款后全部挥霍,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些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是出于对亲友的信任,碍于情面没有签订正规借款协议,甚至被诱导用自己的名义帮对方背贷,最终不仅要承担巨额债务,还会留下征信污点,影响一生的发展。
高发背后:被透支的社会信任与多重危害
这类“杀熟式”失信行为的危害,远不止个人财产的损失,其负面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运行的多个层面。
从法理层面看,“借贷”与“诈骗”的界限需要精准厘清。 司法实践中,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的核心并非是否出具借条,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从三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事中是否虚构借款事由、事后是否肆意挥霍资金并逃匿。大庆陈某案中,其账户已被冻结、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仍虚构事实骗取款项,正是上述“三要素”同时具备的典型样本。然而现实中,大量杀熟型诈骗恰恰披着“有借条、有承诺还款”的民事外衣,给受害者维权和司法机关定性带来极大困难。
从社会信任来看,这类行为直接摧毁了人与人之间最基础的信任纽带。 笔者长期研究企业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一个基本判断是:信任是社会运行最底层的操作系统,也是最容易被透支的社会资本。经济学研究中,信誉从来不只是道德范畴的概念,它直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当一个社会中“熟人”二字不再意味着可靠,而是意味着“更难拒绝、更难维权”,信任便从资产变成了负债。当“借钱给亲友”变成一件需要反复甄别、处处提防的高风险行为,当“都是熟人不会骗我”的信任变成笑话,社会的互助氛围会不断淡化,人情会越来越冷漠,社会资本的存量将持续缩减。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根基——如果这种利用人情信任恶意失信的行为得不到严惩,会形成“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利”的错误导向,让更多人铤而走险,最终让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持续恶化。笔者曾在多个场合强调,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诚信,而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同样在于诚信——两者是同一条逻辑链上的不同环节。一个人对亲友失信,与一个企业对消费者失信,本质上都是对信任契约的背叛,都应当受到制度的同等约束。
从司法资源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民事案件的高发领域。 2026年上半年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超过16%,其中近三成案件都存在证据留存不足、虚构借款用途等问题;2020年至2024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全部虚假诉讼案件中占比长期超过20%,大量恶意骗贷、杀熟诈骗的行为披着民事借贷的外衣混迹其中。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为例,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假借“借款”之名进行711万元闭环空转转账,另一起案件中姐弟合谋伪造借条及银行流水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这些行为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导致真正需要司法救助的普通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从经济秩序来看,这类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恶意诈骗引发的案件,不仅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还会影响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发挥,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重拳之下:让故意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司法和信用惩戒体系正在对这类行为形成全方位打击,2025年至2026年多项制度升级进一步压缩了恶意失信者的生存空间。
在刑事打击层面,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为拒执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标准,明确列举了十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恶意无偿处分财产、虚假和解转让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仍拒不执行等。该司法解释还首次以专门条款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以拒执罪共同犯罪论处。2025年,全国法院判处拒执罪被告人数达到4461人,创下历史新高。针对杀熟型诈骗,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亲友钱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条、是否承诺还款,都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近年来多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重判,明确传递出“借贷不是诈骗的挡箭牌”的信号。
在信用惩戒层面,法院查控系统已与金融、公安、不动产、税务、互联网平台全面打通,微信、支付宝、余额宝、理财型保险、公积金、养老金、数字人民币等近25类财产均可查控冻结。数字人民币钱包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同样属于合法的执行标的——苏州虎丘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通过线下方式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以数币方式获得收入,最终成功冻结该钱包,为今后新类型财产的执行提供了宝贵经验。对恶意转移至亲友名下的财产可直接查封拍卖,协助转移的亲属或第三方可按共犯论处。2026年4月施行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包含三类共14项惩戒措施,覆盖市场准入、融资信贷、从业任职、出行消费等方方面面,真正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同时,制度也明确区分“失信”和“失能”。2025年通过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申请信用修复,有关方面应当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数据显示,2025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信用修复人次连续7个季度超过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累计1865.18万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这体现了“对恶意逃债者严惩不贷,对诚实而不幸者给出路”的制度温度。
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不搞株连,但绝不允许家属成为逃债避风港。 对失信者的家属,法律责任以行为和过错为基础,不能无条件连带;但对那些与失信者通谋,协助转移、隐匿财产,代持资产,搞虚假离婚、虚假赠与、虚假诉讼的家属和第三方,法律并非无能为力。法释〔2024〕13号已明确案外人通谋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的,以拒执罪共犯论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依《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对继承遗产的,可依《民法典》第1161条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要让“一人逃债、全家享利”的算计落空,让“金蝉脱壳”的路径被堵死,让失信者及其协助者都不能逃之夭夭、不了了之。
防范建议:筑牢信任防线,共建信用社会
防范这类风险,需要制度和个人双向发力。
从制度层面,建议进一步打通金融、社交平台的数据壁垒,堵住限高人员通过亲属账户、境外渠道规避惩戒的漏洞;完善熟人借贷的举证指引,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加大对“杀熟式”诈骗的普法宣传,让更多人认清这类行为的本质和危害。同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刑民协同监督机制,精准识别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防止其挤占司法资源、逃避刑事追究。对协助转移财产、代持资产、虚假离婚、虚假赠与等行为,应加大撤销权、追加执行、拒执罪共犯等法律工具的适用力度,真正斩断“金蝉脱壳”的退路。
从个人层面,亲友之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摒弃“抹不开面子”的心理,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留存凭证,避免现金交易;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用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办理贷款,避免沦为“背贷人”;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虚构借款用途、挥霍钱款、拖延还款等异常情况,要及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怕“伤感情”而错失止损的机会。
在此,我以一名见证人、受害者的身份郑重呼吁:
第一,善良要有边界,亲友大额资金往来必须立据留痕、核实用途,不能被“情面”绑架;
第二,全社会要提高警惕,社区、媒体、金融机构、社交平台应加强“杀熟式”诈骗普法,让更多人认清“熟人”不等于“安全”;
第三,司法机关对杀熟式诈骗、拒执行为要零容忍,对协助转移财产、代持资产、通谋规避执行的家属和第三方依法追责,绝不能让失信者“一人逃债、全家享利”;
第四,对确未参与、未受益的家属,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搞株连,但绝不允许任何人把亲情当成逃债工具。绝不能让案件不了了之,绝不能让失信者及其协助者逃之夭夭。
信用是社会的通行证,信任是人际关系的压舱石。无论是明面上的恶意欠债不还,还是藏在人情面纱后面的“杀熟式”诈骗,所有故意失信的行为都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才能重建社会的信任根基,让互助友善的社会风尚真正回归,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底座。
作者:金融,中国智库高级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