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问责亮剑:从六起典型案例看地方隐性债务治理的“零容忍”转向
2026-09-13 00:29:32 思宇时评 观点
金思宇/文
2026年9月1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首次以联合名义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从贵州省委原常委、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因“新官不理旧账”被“双开”并移送司法,到四川、陕西、安徽、江西、宁夏等地省、市、区三级多名责任人因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被问责,涉及资金规模超68亿元。此次通报不仅覆盖层级更广、问责力度更强,更首次将“新官不理旧账”“化债不实”与“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并列纳入追责范畴,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正式进入“穿透式监管、终身式追责、全链条问责”的从严新阶段,释放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必须刚性落地的政治任务的强烈信号。
一、通报释放的治理转向:从“事后救火”到“源头震慑”
此次六起典型案例的通报,呈现出三个鲜明的治理转向,打破了以往隐性债务问责的诸多潜规则。
其一,问责穿透“任期壁垒”,彻底破除“新官不理旧账”的侥幸心理。 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任期内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债都是前面欠的,凭什么让我还”等错误言论,对化债工作不抓不管,放纵违规化债等乱象滋生,导致其任期内毕节市债务余额不降反增,2024年全市隐性债务化债任务完成率仅为20%,排名贵州全省倒数第一。此次通报明确传递出“债务责任不因任期更替而豁免”的鲜明导向,无论债务形成于何时、源自哪一任,只要现任领导干部消极履职、放任风险蔓延,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从根源上杜绝了“击鼓传花”的甩锅心态。这一信号的政策意涵在于:隐性债务治理已从技术性的财政管理问题上升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对化债工作的态度本身就成为检验领导干部政绩观和政治站位的试金石。
其二,问责坚持“双向发力”,对“违规新增”与“虚假化债”同等亮剑。 过去部分地方存在“重新增整治、轻化债监督”的倾向,此次通报的四起化债不实案例,涉及金额合计29.4亿元,与新增隐性债务问题被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安徽界首1.82亿元化债资金仅实际偿还0.42亿元却上报全额化解,到宁夏银川29.58亿元化债资金中18亿元被挪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再到江西九江10亿元通过“发新债还旧债”制造化债假象,这些案例清晰表明,化债不是数字游戏,任何形式的纸面化债、账务腾挪、数据造假,都会被严肃追责。值得注意的是,化债不实行为比违规新增更具隐蔽性——它在形式上完成了化债程序,却在实质上架空了化债政策的效果,不仅扭曲了宏观决策的数据基础,更使得地方债务风险在“已化解”的假象下持续累积,其危害不亚于新增隐性债务本身。
其三,问责覆盖“全链条主体”,打破“只问领导责、不问执行责”的局限。 此次被问责的对象,既有市委书记、副市长等地方主官,也有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还有融资平台公司、公立医院的具体责任人,形成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的全链条追责体系。以银川案例为例,问责范围覆盖了从财政局到交通局再到融资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个层级,彻底打消了“责任只由一把手承担”的误区,让每个参与债务管理的主体都明晰自身的责任边界。从深层逻辑看,全链条问责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重塑地方债务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当每个环节都有人对债务风险负有可追溯的责任时,违规操作的“合谋空间”就被大幅压缩。
二、两类典型问题的深层病灶剖析
梳理此次通报的六起案例,以及审计署2026年6月披露的“15个县绕道国企违规新增41.97亿元隐性债务”等问题,两类突出问题的病灶根源值得高度警惕。
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的核心病灶,是扭曲的政绩观与发展冲动。 四川宜宾原副市长兰宏彬为了招商引资的短期政绩,违规决策对招商企业给予补贴,通过区属融资平台预付扶持资金,形成37.7亿元新增隐性债务;陕西渭南临渭区则通过2家公立医院举债实施公益性项目,将1亿元债务拆借给城投公司用于老城改造。这些案例的共性,都是将“发展”简单等同于“上项目、搞投资”,无视自身财政承受能力,通过绕道国企、医院、学校等主体变相举债,把本该纳入预算管理的公益性项目支出,转化为表外的隐性债务。从审计署的核查结果来看,违规举债的手段还在不断变异,除了传统的BT代建、国企垫资等老套路,还出现了财政资金闭环兜底、包装无收益公益项目骗取专项债、虚增项目收益欺骗融资审核等更隐蔽的新花样。2026年财政部已明确将这两类新增情形纳入隐性债务认定范围,监管原则从形式审查转向穿透实质,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任何穿透后由财政兜底、固化刚性支出的约定,无论形式如何包装,均认定为隐性债务风险点。这意味着,违规举债的制度套利空间正在被系统性封堵。
化债不实的深层病灶,是考核压力下的投机心态与履职缺位。 部分地方为了完成化债考核指标,不是通过盘活资产、压降支出、统筹财力等实打实的方式化解债务,而是通过篡改数据、账务腾挪、挪用化债资金等方式搞“纸面消债”。这种行为不仅会扭曲宏观决策的数据基础,让上级无法准确判断地方债务的真实风险,还会透支政府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一旦虚假化债的窟窿被戳破,累积的债务风险集中暴露,很可能导致地方融资成本飙升、公共服务停摆、企业账款拖欠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化债不实的深层诱因,与当前债务监测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在缺陷密不可分。在部分地方,化债任务完成率被简单化为数据指标,而化债质量和债务结构的实质性改善缺乏有效评估,客观上为“数字化债”提供了空间。这也正是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优化债务监测考核指标”的现实背景——通过构建更注重债务资金产出效能的全口径监测体系,避免因单一债务率指标考核束缚地方发展活力,同时从考核源头上消除化债数据造假的内在激励。
三、隐性债务治理的深层逻辑与长效路径
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的整体成效值得肯定:截至2025年末,全国存量隐性债务规模已从2023年的14.3万亿元压降至6.5万亿元,截至2026年6月底,6万亿元置换隐性债务专项债额度已累计发行使用94%,累计节约利息支出约6000亿元,超82%的融资平台实现退出。地方债务管理的整体思路正从“短期攻坚化风险”向“长效治理防风险”转变。但此次通报的案例也提醒我们,化债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非标债务、区县债务等“硬骨头”,任何虚假化债、违规新增的行为,都可能让前期化债成果付之东流。要从根本上遏制隐性债务风险,不能只靠事后问责,更要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筑牢“不敢违”的震慑底线。 将隐性债务管控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政治监督的核心范畴,严格落实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违规新增隐性债务、虚假化债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无论涉及哪个层级、哪个岗位,无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都要一追到底。此次中央纪委与财政部联合通报的制度意涵在于,将纪检监察的政治监督与财政部门的专业监督形成合力,使隐性债务问责从单一的行政问责升级为党纪政纪双重问责,让心存侥幸者付出远超预期的沉重代价。
其次要扎紧“不能违”的制度笼子。 加快构建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将法定债务、隐性债务、城投经营性债务、国企债务全部纳入统一监管,构建覆盖全口径、全覆盖、全链条的债务治理体系。要严格落实2026年最新的隐性债务认定标准,对财政资金闭环兜底、包装公益项目举债等新型违规模式实行穿透式核查。同时要严格专项债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资金使用闭环监控,严禁化债资金被挪用、截留,从资金端堵住违规举债的漏洞。在融资平台治理方面,严格落实“150号文”关于隐性债务清零、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经营性金融债务清零三项退出条件,推动融资平台从“名义退出”转向“实质转型”,在2027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融资功能的彻底剥离,真正实现政企债务隔离。
最后要培育“不想违”的内生动力。 一方面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摒弃“重显绩轻潜绩”“重扩张轻风控”的发展思维,把债务风险防控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另一方面,要从体制机制层面消除违规举债的深层动因。正如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所指出的,长效机制是化解债务风险更为根本性的举措,需要从财政体制、税收制度、预算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系统入手:财政体制方面重点上移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税收制度方面积极探索新旧动能转换时期的税制改革,做大税基,承接土地财政。中诚信国际研究院院长袁海霞进一步指出,长效机制的构建需要理顺两个关键:一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从源头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二是跳出“就债论债”的思维,立足经济潜在增速、政府财力、存量资产等核心要素,动态设定适配高质量发展的债务扩张区间,将债务治理深度嵌入财税改革与宏观发展大局。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本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具体实践。此次六起典型案例的通报,既是一份严肃的问责清单,也是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它向各级领导干部传递了一个不容误读的信号: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入攻坚期的当下,任何试图在隐性债务上“玩花样”“搞变通”的行为,都必然会被严肃追责;化债工作的评价标准,正从“有没有完成指标”转向“有没有真正化解风险”。只有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化债、真实化债、彻底化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财政安全屏障。
作者:金思宇系中国智库高级研究员、经济学家
